保障项目 | 保障金额 | 保障范围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的30% |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 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三、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四、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的50% |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三、若被保险人所患的中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按照合同约定给付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三)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同时本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本合同继续有效。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按比例给付 |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初次患合同所列13种特定恶性肿瘤、13种特定肿瘤转移、80种非恶性肿瘤特定疾病。给付基本保额*给付比例,给付后该种特定疾病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保险金 |
按照合同约定给付 |
一、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全残保险金 |
按照合同约定给付 |
一、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一)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二)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按照合同约定给付 |
一、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一)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二)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三)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豁免后期保费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